一、原規定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收容人遵守事項須知、收容人舍房作息及其他應 遵守事項須知,均已廢止,改以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收容人作息規定等規範, 爰予配合修正。 二、有關違背紀律施以懲罰部分,因相關處分方式及參考基準均規定於「受刑人違反 紀律之累進處遇分數統一裁量基準」,爰予刪除。
「其」改為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避免與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或八十六年 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新法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