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11 年 03 月 21 日 | 一、修正本點第一款第二目文字
二、參酌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四點第
五款規定,增列接受補助單位未妥善保存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之罰
則。
三、本點第五款移列至第六款,並修正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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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 | 一、有關支出憑證保管事宜,本次已於第八點增列第三款規範。至會計報告、帳簿及
重要備查簿部分,「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行
注意事項」並未規範應保管之年限,宜由受補助單位視業務需求與相關法規決定
,爰刪除第三款規定。
二、第四款至第六款移列第三款至第五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