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確保扣留程序合法適當,對於實施扣留者,應課以作成紀錄之義務,以明責任 。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在場或請求給予扣留物之收據時,實施扣留 者應製作收據,供其執為憑據。 二、參考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百三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