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有效執行扣留,行政機關得要求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提出或交付應扣留物 ,且於遇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拒扣留者,得以強制力扣留之,爰為 本條規定。 二、參考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一百三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