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1:42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行政罰法 第 25 條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一、行為人所為數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若違反數個不同之規定,或數行為違
    反同一之規定時,與前條單一行為之情形不同,為貫徹個別行政法規之制裁目的
    ,自應分別處罰。此與司法院釋字第五○三號解釋「一事不二罰」之意旨並不相
    違。例如:原申請經營開設之租賃仲介行,經查獲其經營旅館業務,該行為本係
    違反商業登記法第八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又因該租賃仲介行另
    將建築物隔間裝潢改為套房,掛出套房出租招牌,並置有「敬請顧客先行付房租
    」告示,顯然已達變更建築物使用之程度,其行為另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及第
    九十條之規定。按依商業登記法第八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處罰要
    件為經營商業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而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九十條則以變更建
    築物使用執照之用途為構成處罰之要件,二者處罰之違法行為並非相同,故應分
    別依商業登記法第八條第三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及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九十
    條規定予以處罰。
二、參考刑法第五十條、德國違反秩序罰法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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