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點新增。 二、按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受刑人遇有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 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得許其返家探視,為符合人倫親情,爰增定本點,明 定受刑人應立即回報本監外,並應依原先指定時間返監,再依規定申請返家奔喪 、病危探視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