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監獄行刑法七十一條及羈押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機關對於收容人之接見,除法律另 有規定外,應監看並以錄影、錄音方式記錄之,有事實足認有妨礙機關秩序或安全之 虞時,得於接見時聽聞或接見後檢視錄影、錄音內容。接見過程中發現有妨害機關秩 序或安全時,戒護人員得中止其接見。為符合上開規定,爰以修正並增訂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