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4 年 09 月 03 日 | 一、「檢察機關執行選舉查察淨化選舉風氣實施要點」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十
五日修正為「檢察司法警察廉政移民機關辦理妨害選舉案件實施要點」,爰加以
修正。
二、妨害選舉形態除賄選以外,境外勢力介選、選舉賭盤等妨害選舉行為對於選舉公
平性影響甚鉅,配合「鼓勵檢舉賄選要點」修正為「鼓勵檢舉妨害選舉要點」,
爰將「賄選」文字修正為「妨害選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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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108 年 03 月 12 日 | 配合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規定,酌作文字修正。另「檢察機關執行選舉查察
淨化選舉風氣實施要點」第十七點已移列為第十三點,爰配合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