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機關執行選舉查察淨化選舉風氣實施要點」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十 五日修正為「檢察司法警察廉政移民機關辦理妨害選舉案件實施要點」,爰加以 修正。 二、妨害選舉形態除賄選以外,境外勢力介選、選舉賭盤等妨害選舉行為對於選舉公 平性影響甚鉅,配合「鼓勵檢舉賄選要點」修正為「鼓勵檢舉妨害選舉要點」, 爰將「賄選」文字修正為「妨害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