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合組織調整,將三之(三)「行政執行處」修正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 (下稱分署)」、將五「行政執行處」修正為「分署」。 二、依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之「行政執行處案件復核實施要點」,將六、七「債 權(執行)憑證」修正為「執行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