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勤人員於每次督勤後,應填報督勤紀事簿,並於次一上班日陳送分署長核閱,應無 另行陳報違規(紀)行為之必要,爰修正第一項內容。
一、本分署編制表業將秘書職稱修正為秘書室主任,又政風室主任為編制表所定之職 稱,爰修正之。 二、督勤人員於督勤後,應將督勤紀錄儘速陳送分署長核閱,俾使其迅速了解值班人 員之值勤狀況。 三、將暨修正為及。 四、督勤工作由秘書室及政風室人員不定期為之,爰不再編製輪值表,以資簡便及兼 具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