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國家機密於核定之保密期限解滿,或解密條件於保密期限屆滿時視為已成就者, 即自動解除機密,本法第二十七條定有明文,為利適用,爰於第一項再予重申無 須另經核定程序。 二 此等自動解除機密情形,民眾未必隨時得以知悉,爰於第二項規定得由原核定機 關公告解除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