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第一項規定緊急銷毀國家機密之陳報作業方式及內容。 二 第二項就銷毀機關為地方自治團體時,定明本法第十六條即本條第一項所稱上級 機關之認定。 三 第三項規定緊急銷毀國家機密檔案,應通知檔案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