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本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密係以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必要為前提。鑒 於政府資訊與國家安全或利益關聯程度之高低及其保密需求,乃依事務之類型而 有差異,為免國家機密之核定流於恣意浮濫或有掛萬漏一情形,爰規定如上。 二 參考美國柯林頓總統西元一九九五年一二九五八號執行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