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第一項規定國家機密或其解除之核定,依法需經會商者,應將會商經過作成書面 紀錄附卷,以利查考。 二 第二項規定會商發生爭議時之處理原則。又共同上級機關僅就發生爭議之事項為 決定,國家機密核定權依法仍屬原核定機關,併此敘明。 三 參考「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