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8.17 01:13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請假注意事項 5
民國 111 年 12 月 01 日
一、現行規定第二點請假日數合計不得超過訓練期間十二分之一部份,調整至修正規
    定第五點。
二、明定除特殊假別及不可歸責事由外,超過請假上限者將廢止其受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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