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現行第四點、第七點點次變更,並作內容整併。 二、現行條文第四點請假程序較為簡略,且未分述實習期間請假方式,爰於修正規定 第二點第一款說明請假流程;於第二款說明補辦請假、未經准假或續假而逾期返 回之處理方式。 三、現行第七點點次併入請假流程及注意事項,爰點次變更為第二點第三款,並將學 員調整為受訓人員用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