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8.17 01:12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請假注意事項 2
民國 111 年 12 月 01 日
一、現行第四點、第七點點次變更,並作內容整併。
二、現行條文第四點請假程序較為簡略,且未分述實習期間請假方式,爰於修正規定
    第二點第一款說明請假流程;於第二款說明補辦請假、未經准假或續假而逾期返
    回之處理方式。
三、現行第七點點次併入請假流程及注意事項,爰點次變更為第二點第三款,並將學
    員調整為受訓人員用語。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