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據法務部矯正署一○三年二月十三日法矯署綜字第一○三○二○○○四○○號函 有關本署所屬各矯正機關本於職權自行訂定、修正或廢止(停止適用)之行政規 則法制作業、相關說明事項辦理。 二、依行政院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院臺秘字第○九三○○八九一二二號函公文書橫式 書寫數字使用原則,將原阿拉伯數字更改為中文數字。 三、原各類別刑期之逕編三級最高起分標準附表,改以附件方式檢呈,以利其以阿拉 伯數字表示較清楚之方式,且不違背原規定。 四、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