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部分保外醫治受刑人尚非再犯另案,爰修訂現行條文之規定,增訂第一項規 定保外醫治受刑人有違反第七條規定之情形時,監獄得審酌以書面命其限期改善 ,仍未改善者,得報請監督機關廢止其保外醫治許可。 三、現行條文所列各款監獄得廢止其保外醫治許可之情形,已含括於修正條文第七條 所列之應遵守事項,考量實務運作,並增訂經醫事人員評估其病況已治癒或改善 ,卻未依指定期日報到者,監獄得報請監督機關廢止其保外醫治許可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