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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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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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9 條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
為使國家機密之核定更為嚴謹,且避免影響其他機關之業務,規定國家機密如涉及其 他機關業務,應先行會商,以求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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