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規定公務員違反本法規定者,應依法予以懲戒或懲處。 二、關於國家機密之核定與變更、國家機密之維護及國家機密之解除,本法各章均有 詳明之規定,公務員於其職務範圍內,遇有應屬國家機密之事項或經依本法核定 之國家機密,自應依本法規定予以保護,避免機密之洩漏而危及國家安全及利益 。為促使各機關之公務員於執行業務時,能確實依本法之規定執行,爰為本條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