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係對於國家機密於保密期限屆滿前或條件成就前已無保密必要者,規定其解 密之義務及解密之程序。 二、參考美國「一九八二年第一二三五六號行政命令」第 3.1 條、德國「祕密事項 保護之一般行政規定」第九條、日本「關於機密文書等之處理」(事務次官會議 決議)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