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機密之保密期限屆滿,核定時所考量之不利因素,已因一定期間之經過而消 失,故規定國家機密於核定之保密期限屆滿時,自動解密。 二、國家機密雖定有解密之條件,如逾保密期限,條件仍未成就者,視為於期限屆滿 時已成就,自應自動解除機密,無再依草案第二十七條規定核定解密,爰設第二 項規定。 三、參考日本「關於機密文書等之處理」(事務次管會議決議)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