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規定提供國家機密時之告知義務。 二、依草案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或其他法律規定,例如監察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九條、民 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六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提供、答復或陳述 國家機密時,應先敘明機密等級及應行保密之範圍,以利接受國家機密之機關或 人員依法令規定,加以保密。 三、參考「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十七條後段、第十八條中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