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01 07:14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快速終結案件實施要點 3
民國 107 年 07 月 25 日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
    關規定;現行第三點點次變更為第二點,爰刪除第一款「法院」文字,以及修正
    引用點次為第二點。
三、酌修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款、第八款引用款次之用語。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