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 關規定;現行第三點點次變更為第二點,爰刪除第一款「法院」文字,以及修正 引用點次為第二點。 三、酌修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款、第八款引用款次之用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