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託監察人有數人時,究應如何執行職務,允宜有明確之規定。爰於本條規定信 託監察人有數人時,其職務之執行除法院另有指定或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以過 半數決之。但為防止信託財產之滅失、毀損或其權利喪失、限制等為目的,而維 持現狀之保存行為,則得單獨為之。 二、參酌日本信託法第四試案第八條之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