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受益權為標的而發行之有價證券,謂之受益證券。受益證券之發行,有助於信託資 金之流通、利用,不但可活潑金融市場,且有益於所投注之資金早日回收,為英、日 等國信託制度發展之趨勢。我國於引進信託制度之初,為保留將來發展之空間,實有 預為規定以為依據之必要。爰於本條規定信託行為訂定對於受益權得發行有價證券者 ,受託人得依有關法律之規定,發行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