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3:40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信託法 第 37 條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
以受益權為標的而發行之有價證券,謂之受益證券。受益證券之發行,有助於信託資
金之流通、利用,不但可活潑金融市場,且有益於所投注之資金早日回收,為英、日
等國信託制度發展之趨勢。我國於引進信託制度之初,為保留將來發展之空間,實有
預為規定以為依據之必要。爰於本條規定信託行為訂定對於受益權得發行有價證券者
,受託人得依有關法律之規定,發行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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