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係規定受託人執行職務時應遵守之基本義務。按受託人既基於信賴關係管理 他人之財產,自須依信託行為所定意旨,積極實現信託之目的。從而其注意義務 不能以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注意為已足,應課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信託事務 之義務。 二、參考日本信託法第四條、第二十條及韓國信託法第二十八條立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