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次變更。 二、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修正本條第一項有關董事會之組成規定,另有關本 法第八十一條所定之董事長之職務內容另於第十條定之,爰刪除現行規定第三項 。 三、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增訂第二項由現任董事會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 項第一款將函詢後之次屆權責機關代表董事人選名單,併同其依本法第七十九條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八款之次屆加倍推舉董事人選名單,送請本部遴聘。 四、增訂第三項有關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八款之人選產生方式,以期明 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