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對於執行長、副執行長、專門委員會委員、分會主任委員、委員、主任及其他重 要職務人員雖有相關聘任或解任之程序規定,惟為使組織管理公開透明,爰增訂 本條由保護機構依組織管理需要訂定相關標準。 三、依本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增訂第二項本部對董事、監察人得為糾正或解任之必要 處分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