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6:38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 24 條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一、本條新增。
二、依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後段及第四項訂定本條第一項及第三項。
三、因應本法第六章「保護機構」之規定業於一百十二年六月十六日經行政院以院臺
    法字第一一二一○二五三四八號令發布並定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為利保
    護機構會務於新舊法施行之過渡期間持續運作,爰增訂第二項有關現行第七屆常
    設委員會主任委員任期配合次屆常設委員會組成期程為相關調整,俾符會務推動
    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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