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款不得申請宿舍情形修正為曾獲政府輔助、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包括曾獲 政府負擔補貼利息之輔助、補助購置住宅貸款及曾承購政府興建優惠計價之住宅 等。 二、第二款不得申請宿舍情形刪除。 三、第四款增訂列舉所謂實施用人費單一薪給事業機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