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31 14:09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相驗案件處理要點 3
民國 101 年 08 月 30 日
一、有關相驗案件之「檢驗報告書」名稱及格式,法務部已以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
    日法檢字第○九五○八○五三二○號函送各檢察機關,並自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
    八日生效。爰修正本點第三款、第四款,將「驗斷書」修正為「檢驗報告書」。
二、本點第三款、第四款現行規定「覆」勘現場文字修正為「履」勘現場。
三、本點第五款「覆」驗一詞,依法律統一用字修正為「複」驗。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