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條係新增,原第十一條條次遞移為第十三條,第十二條遞移為第十四條。 二 查「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尚無相驗案件辦理期限之規定,鑑 於雖無他殺嫌疑,但有些相驗案件為查明死因,仍須經解剖送鑑等程序,故定為 自分案日起不得逾四個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