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四項增訂「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一。 二、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一、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二、緊急通訊監察係因情形急迫先予執行,其事後補行聲請時,要件與一般通訊監察 應無不同,故配合第四條之修正,修正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