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7 19:04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民國 114 年 02 月 08 日
一、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九十七年三月一日施行後,
    原單位名稱工作組已更名為工作站,爰酌予修正工作組名稱。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於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改隸海洋
    委員會,並更名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爰酌予修正。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配合政府組織改造,國防部組織法業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爰將「憲兵司令部
」修正為「國防部憲兵指揮部」。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