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且為期文字精簡,將原條文第一項與第 二項予以合併規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原條文未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配合刑法修正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增列第二項,規定修正條文之施行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