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項第四款之監察處所,應係指受監察之處所,爰予修正。 二、鑒於實務上對「執行機關」、實際進行執行通訊監察之處所及「建置機關」常發 生混淆,致通訊監察書或通訊監察聲請書之記載用語不一,極為紊亂,爰增列第 一項第九款「建置機關」及第二項有關執行機關、建置機關內涵之規定。 三、通訊監察係秘密蒐證之方法首重隱密,爰增列第三項之規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