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 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刪除本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之「法院」文字,俾符 合審檢分隸原則。
一、本部矯正署於一百年一月一日成立,原本部矯正司業務業改由矯正署掌理,爰配 合修正本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 二、配合本部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組織調整,本部秘書室改制為綜合規劃司,爰 配合修正本點第一款第二目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