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序文部分修正文字用語為「一次記一大過」。 二、本點各款規定之情事,本應有具體事證,始得據以懲處,現行規定第一款「而有 具體事證者」為懲處要件,顯屬贅述,爰予刪除。 三、第二款至第五款酌作文字修正。 四、第六款同本標準表第五點說明七,增列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所定之 一次記一大過標準,以完備政風人員之獎懲法制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