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要點訂定依據原為「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該規定 現已修正至「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內容為「全國政風業 務,由法務部廉政署規劃、協調及指揮監督。」,爰配合修正,並將現行規定「」符 號刪除,以符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