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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民國 108 年 08 月 0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按會計法第五條、第七條所稱「會計事務」,包括各類歲計、出納、財物、營業
    成本等之會計事務。復按會計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及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由會計人員執行之,是會計事務
    除辦理內部審核外,尚包含預算籌編之歲計等事宜。因該等未辦理內部審核業務
    之人員無涉收支控制、現金與財物及會計事務處理之審核,其較無可能藉職務之
    便衍生弊端,爰第一項定義辦理會計業務為「依會計法令辦理內部審核業務」。
三、審計人員係依據審計人員任用條例規定加以進用,大多數審計人員並依審計法第
    二條所定審計職權,辦理審計業務,另少數則依審計相關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如審計部審計業務研究委員會組織規程、審計部審計人員訓練委員會組織規程、
    審計部業務研究發展工作實施要點等,辦理審計相關業務。爰第二項將辦理審計
    業務定義為「依審計法令辦理審計相關業務」,以期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