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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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第 4 條
民國 98 年 05 月 15 日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逾期申報應予裁罰之規定,業於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前段明定,毋庸於本辦法贅 述,爰刪除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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