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同一貪污瀆職案件」包括一人犯數罪或數人共犯一罪、數
罪或裁判上一罪之情形,係依法院判決情形區分。實務運作上,若同一貪污瀆職
案件有不同犯罪事實時,其情資來源即可能各異,故本辦法給獎之未發覺檢舉情
資應以檢舉人指述之檢舉事實,判斷是否為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政風機構
已發覺之情資。
二、如檢舉事實同一,本條規定之獎金給與時序最先檢舉人,殆無疑義。如屬同一貪
污瀆職案件內不同犯罪事實檢舉人,其獎金分配則依修正條文第六條規定辦理,
為明確本辦法給獎規範,酌作文字修正,以明文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