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1 年 02 月 03 日 | 一、本條新增。
二、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施行後,依該法制(訂)定之組織法規,僅明定首長、
副首長、政務職務及幕僚長等之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其餘另以編制表定之。
惟未來仍有部分準用組織基準法之行政院以外機關,其所置職稱及其官等職等、
員額均於組織法律中明定,不另定編制表。至現行地方機關則係於其組織法規明
定所置職稱;至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訂定。考量編制表亦屬組
織法規之一部分,爰參照「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增訂本條,
並維政風人員之列等能與機關(構)內其他人員之列等保持衡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