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配合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法院組織法第 一百十四條之二及第七十三條附表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 定,爰修正本點規定中檢察機關之名銜。 二、為利業務單位能即時因應實際需要彙整成果,爰刪除附表與報部時間,並酌作文 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