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點次變更。 二、本點第一項將「觀護志工」修正為「榮譽觀護人」。 三、增訂有關志願服務證、志願服務紀錄冊之相關規定,並規範個人榮譽觀護人得向 檢察機關請求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之規範。 四、第三項明定志願服務證由法務部統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