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習證書修正由地檢署頒製後,應將辦理成果報部備查。 二、另本點第一款後段所定,有關彙集年度辦理成效及辦理後續事宜等工作,均係由 各地檢署辦理,與本點第二款規定之成果計算重複,爰予刪除。 三、第二款之地檢修正為地檢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