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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5 條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本法相關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工作之規劃與執行事宜,參酌身心障礙者權
    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權
    法)、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下簡稱家暴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下簡稱性防
    法)之立法模式及文字,於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掌理事項,俾供其據以規劃、推
    動各項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措施。
三、第一項第三款「經費分配」係指主管機關之犯罪被害人服務經費配置於各項服務
    措施及補助項目等相關事宜;第六款「評鑑輔導」,係包含對保護機構之服務流
    程及個案服務、網絡聯繫合作、志工運用管理、各項保護服務專案執行狀況、人
    力資源管理、總務及行政管理、研考及綜合推廣、申訴處理情形等事項,併此敘
    明。
四、參照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序號:1-5) :「行政院應定期提出犯罪被害人保護白
    皮書,檢討犯罪被害人保護政策與成效,向立法院報告,並列入兩公約國家人權
    報告國際審查之內容。」之意旨,爰增訂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俾利了解各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與保護機構對於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業務之執行情形,進而提供未來
    修法、政策規劃或相關配套措施之精進方向,完善我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制度
    。
五、司法權係獨立於行政權、立法權而存在,其目的在於實現審判獨立、公平審判,
    此乃民主憲政秩序權力分立與制衡之重要原則。目前刑事訴訟審判程序係採法院
    、檢察官及被告之三面關係架構,而被害人因犯罪行為而受害,基於人性尊嚴,
    具有程序主體地位,在司法程序上享有資訊獲知、受通知到庭及表達意見等程序
    參與權利,並應提供犯罪被害人相關保護服務措施。考量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等相
    關法律規定保護犯罪被害人,並於不影響其公正中立之角色下同時兼顧各方之訴
    訟權益保障,爰參考家暴法施行細則第三條之規範體例,訂定第二項規定,俾利
    院際間之業務協調與合作聯繫;另本項所稱「業務聯繫」,係指院際業務間有關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工作之合作或協調討論,尚無涉及個案議題,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