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規定,賦予相關機關辦理教育訓練及宣傳等督導媒體 自律之義務,以維護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之隱私、名譽,並配合修正條文第六條 所定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爰增訂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