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矯正學校學生符合出校條件而須轉學者,例如尚未完成某一教育階段之學生,因 已獲假釋而須離校時,即得向學校申請轉學證明書,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規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盡力協助辦理學生之轉學相關事宜。